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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多久立案?
发布:创始人时间:2024-05-10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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