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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认定及司法裁判规则
发布:创始人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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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顾名思义,解决的是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同居关系纠纷下的子案由,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外,还包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同时解决析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如有)。若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

  因同居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0条规定:本编因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民事关系。这表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特定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引用婚姻家庭编或者以前的婚姻法显然不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中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是这样表述的: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同居析产案件中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因素。

  一、同居关系保持时间较长的应当作为分割财产份额的一个因素。

  同居时间较短的,虽然存在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的情况,但这种关系不稳定,生活、生产关系紧密度不高,相互之间的依赖度低,所以即使财产系共同出资并共同维护,但由于时间短,在分割时仅需考虑出资时有无约定,出资份额等因素,无需过多的考虑同居关系。

  但如果同居时间较长,又生育子女,那么共同生活的紧密度加深,相互之间的依赖度提高,这种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仅是没有结婚登记,但在他人来看,与一般夫妻无异,所以这种情况下的析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二、同居期间一方放弃原有的工作,长期照顾另一方生活的也应当予以考虑。

  这种现象一般存在于同居时间较长的,或者老年人丧偶后找人照顾的情况。同居时间较长,一方对另一方出于依赖,自身认为不结婚没有差别,所以放弃原有的工作,照顾另一方,照顾子女,在析产时如以个人收入作为定性标准,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虽然投入了自己的个人收入,但获得的是对方的照顾以及对同居期间生活的良好经营。所以析产时不应按部就班划分财产性质。

  丧偶后的老人,在未同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多选择寻找相当年龄的人照顾,由于两方老人均处于离异或丧偶状态,所以在同居前的想法很单一,就是相互陪伴,相互照顾,所以多数不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形的同居关系,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也应考虑各方对同居期间的贡献大小,一方对另一方的付出进行判定财产分割情况。

  同居关系的以下几种情形。

  1、无效、可撤销婚姻引起的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1051、1052、1053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在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的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分割或育有子女抚养问题属于同居关系纠纷。

  2、离婚后再共同生活引起的同居关系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不离家,可能是一时冲动离婚后选择再次共同生活但未再办理婚姻登记,也可能一开始便是为了政策而办理的所谓“假离婚”(注意,假离婚只是当事人心中的情感称谓,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

  不管怎样,离婚后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同于离婚前的婚姻关系,其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亦不完全适用婚姻夫妻共同财产。

  3、未婚同居关系

  一般是以感情基础为前提,在结婚前或订婚后(或有环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他人的婚姻。在此期间引发的纠纷属于同居关系纠纷。

  法院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8条裁判规则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本案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广西百色中院判决龙某诉田某解除同居关系案

  本案要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第6版

  3、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

  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5、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陈先生诉王女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9月12日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双方对诉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罗某诉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陈立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7、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7)沪0109民初333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符秋娇与甘兴(KAM HENG)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案号:(2012)琼民三终字第41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总结

  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所得的财产。同居关系毕竟区别于婚姻关系,同居中的共有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个人单方继承、赠与的财产或是个人所得、管理的工资收入或一方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形下等均属于个人财产,不在此分割范围内。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北京高院对此又加以区分:

  1、以夫妻名义生活(共同关系基础):财产混同的,能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认定按份共有财产的,为按份共有财产,除此之外,推定为共同共有;

  2、不以夫妻名义生活:财产混同的,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确定份额。

  其他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依据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区分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即为共有财产。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均会综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出资、贡献等)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

  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四条:【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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