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如果其不是被执行人,显然不能直接进行执行!也不能通过“变更、追加程序”来解决,最高院的变更追加规定中可没有这个“选项”。
而是需要通过“另外诉讼解决”
按最高院确定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认定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款项来源方面
这类案件与普通案子不同的是——关于支付购房款、购车款等来源的举证证明责任不是由债权人来承担。
而是由这个(未)成年人来举证说明。
只有这样,也才符合证据规则。
2、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从裁判观点可以得出结论:
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可以执行的,但是需要满足:无证据证明该财产的合法来源、去向或即便有证据证明但是明显与未成年年龄、智力不相符。
本网站所转载的所有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作商用,部分图片源于网络。若在转发过程中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