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针对父母房产经由继承途径向子女转移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规定。其中,多项条款系依据当前社会现实情况而制定,属于新出台或更新完善的规范性内容,旨在明确并优化房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和适用标准。
变化1:继承权制度新增两类遗嘱订立方式
以往,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是设立遗嘱的常见且被认为具有高度效力的方式。然而,这一做法对于通常已届高龄、行动迟缓不便的遗嘱人来说,构成了不小的挑战。鉴于公证处往往距离较远,老人们往往难以承受长途跋涉所带来的身体负担。
新的继承法律规定中,新增了两种合法且有效的遗嘱设立方式:录像遗嘱与打印遗嘱。这一变革极大地减轻了老年人在设立遗嘱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诸多不便。例如,对于不识字或认知能力下降的老年人而言,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内容成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选择。
变化2:新继承法规增设了“见证人”制度
为了争夺父母的房产,部分子女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例如事先向父母施加影响,强求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否则便以不良后果相威胁。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法律规定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和内心想法。
变化3:新增遗嘱“宽恕”机制
当继承人因过错行为而后有悔改,并获得被继承人的谅解与宽恕,从而使得正常的家庭关系得以恢复时,法律将依据继承“宽恕制度”恢复其继承权。
“宽恕制度”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获得承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良好的应用效果。该制度本质上为继承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契机,同时也彰显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性设计。
变化4:新规定确立了“最新遗嘱优先”原则
在存在多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时,以时间最近、最新之遗嘱为执行依据。
以往法规中,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中具备最高法律效力,无论其他形式遗嘱如何,公证遗嘱一旦存在,即作为最终执行依据。
新规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以最新遗嘱为准执行。
变化5:新规扩大了有效继承人的范畴
在生育意愿下降、家庭规模缩小的背景下,若第一、第二顺序合法有效继承人缺失,则遗产可能依法归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或依新规转由旁系血亲继承。
新规定扩大了继承人范围,明确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等旁系血亲纳入其中,使其可依法继承房产。
以上即为《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规定的变更要点!此外,有四类财产不可被继承,即便独生子女亦无例外。
01被继承人共有财产中他人所有部分,不属遗产范围,不得继承
此情形意指:财产虽在表面上归属于被继承人,但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享有其全部所有权,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举例说明
老张夫妇育有二子,婚后购置房产一套,登记于老张名下。老伴逝世后,老张携小儿子共居此房。后老张亦辞世,遗有遗嘱,指明房产归小儿子所有。
然则,此并不意味着大儿子无权分得房产份额。实际上,由于房产为老张夫妇婚后共有财产,老伴生前未立遗嘱,故依据法律规定,其手中1/2房产份额应由老张、大儿子及小儿子三人平均分配。
因此,老张最终占有房产2/3份额,大儿子与小儿子则各占1/6份额。老张遗嘱所能决定的,仅是房产2/3份额的归属。
此即网络上关于独生子女可能无法继承父母房产之说法的实际案例。欲避免此类情况,可通过遗嘱明确房产分配方案。
02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人身权与知识产权中,如老张所著畅销书的版权收入,虽可作为遗产由独生子小张继承,但老张作为作者享有的署名权及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小张无权继承。
0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不具有遗产性质,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因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系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公职死亡后获得,旨在对其近亲属提供经济补助及精神抚慰,故该等财产归属死者近亲属所有,并不构成死者之遗产,因而无法被继承。
04保险金通常不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若保险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归属受益人,非被保险人遗产,但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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