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朋友解决资金困难,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朋友,谁知当时满口答应按时还款的朋友却找各种理由拒不还钱。那么,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6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通过支付宝平台贷款3万元后转借给杨某,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即每月5000元贷款本金及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还款期限为2021年7月至12月,还款日为每月13日;杨某如有一次违约,张某有权要求杨某一次性全额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后,杨某陆续向张某还款13160元,但剩余款项就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张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无果,于是向芮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归还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芮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杨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杨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扣除已还款项13160元后,杨某应当向张某还款16840元。关于利息,因双方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均属无效,张某诉请杨某按月利率1.2%向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帮助他人需量力而行,自有资金不足时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